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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动态

提高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作者:魏丹 来源:职业病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30 9:00:41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为“职业健康保护 我行动”。宣传周活动以《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主线,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

3、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不少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庆阳市人民医院承担庆阳市职业病诊治任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开展6类24种职业病诊断项目,其中包括:第一类职业性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砂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诊断的其他尘肺病;第二类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第三类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第四类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聋;第五类职业性化学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包括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苯中毒、汽油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第六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中暑。

庆阳市人民医院职业病工作将紧跟庆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脚步,加强协作,预防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健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