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现将《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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