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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特慢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

作者:屈锦秀 来源:医保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10 11:03:27

为了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11月6日,庆阳市健保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对30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做了调整。分别是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6.重症肌无力;7.强直性脊柱炎;8.类风湿性关节炎;9.重症帕金森氏病;10.糖尿病伴并发症;11.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1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13.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14.原发性高血压(II级及以上);15.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16.支气管哮喘;17.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18.血友病;19.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20.精神分裂症;21.癫痫;22.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23.股骨头坏死;24.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25.肺结核(活动期);26.慢性肾炎、肾病(活动期);27.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脑瘫;29.甲状腺功能亢进;30.老年痴呆症。以上30种慢性病门诊费用调整后补偿比例从原来的50%、60%统一提高到70%。其中对前10种疾病补偿最高限额8000元,对后20种疾病补偿最高限额4000元。

通知要求,对经过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与确认疾病相关的检查、化验、治疗及药费发票可纳入慢性病补偿,但必需提供门诊处方或用药明细清单(包括药品名称、数量、药品单价等);票据、处方或明细清单必须加盖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专用公章;凡与确认疾病无关、或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治疗、用药、检查等费用以及所有医疗机构的体检费用均不予补偿。

提高城镇职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不仅提高了慢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也对降低住院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我市医改的又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