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庆阳市人民医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疗质量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是在2013年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目的是落实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行以来,我院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强化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流程和服务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持续抓好医院行风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就医获得感,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
各支部、各科室要把“九不准”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讨论,通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对全院干部职工进行细致、深入的教育培训,做到学习教育覆盖率100%。同时,要充分运用“九不准”方面的正面典型和反面案例,强化宣传引领,抓好警示教育,尤其要发挥好党员领导干部和先进模范的带头表率作用,确保人人牢记并自觉遵守“九不准”。
二、严格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
各支部、各科室要把坚持落实“九不准”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纪委、医务科、纠纷办、护理部、门诊部等相关职能科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要坚持落实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首诉负责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严禁推、拖、绕等现象发生。
三、大力弘扬廉洁奉献的行业风气
各支部、各科室要积极结合医院开展的各项学教、义诊、培训活动,扎实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要扎实做好医疗政策和健康知识宣教工作,坚持“谁服务、谁普法”,广泛普及医疗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在提升干部职工法制意识、法律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向群众开展宣教工作,主动向群众做好政策、制度的解释工作,第一时间回答病人及家属的疑问,提升人民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同时,要注重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文化进科室、进病房,努力营造浓厚的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
附: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中共庆阳市人民医院委员会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