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庆阳市人民医院 >> 医院新闻 >> 科室动态 >> 正文
科室动态

病历质量与法律地位和责任

作者:段丽萍 来源:质控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9/15 10:00:50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这不仅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即医疗纠纷关口前移,并首次明确规定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条例》规定,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如果患者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条例》同时明确,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历是记录患者诊疗全过程,病历作为医疗纠纷最重要的证据,是医患双方的关注焦点,也是争议焦点。新《条例》更加强化了病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明确患者可以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所以我们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来书写病历。